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穗府〔2006〕4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软件和动漫产业的发展, 提高软件和动漫产业竞争力,争取用5到10年的时间使广州软件和动漫产业实现新的突破,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软件(包括网络游戏、数字内容和集成电路设计)和动漫企业及产品,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和动漫企业及产品。本规定所称的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或研发机构,其认定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软件和动漫企业及其产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相关政策若有调整或增减,按国家和省的新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20日起实施,至2011年11月20日止,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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