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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说:“以政策法律来引导、以刑罚惩治来管理,老百姓只想着免于刑罚,没有廉耻之心。以道德品德来引导,以礼乐规范来管理,老百姓会耻于做坏事而严格自律。”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可法制有其弊端,只要能钻法律的空子,人们非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是其一。
其二,法律的出台,要对文字进行各种考量,使法律文本只能被少数人所理解,民众的法律知识始终是有限的,比较起来,道德规范的传播更易于让普通民众理解其内涵。
其三,法律是事后的惩罚,事前起威慑作用,能部分阻止百姓向恶,而教人向善却是礼乐的强项。法律体系再完善,都不是治本的方法,取代不了道德约束的作用。
其四,法律规定越细、越繁杂,那些用以约束极少数“坏人”的条款,反而限制了大多数“好人”的权益和自由。
其五,法律越多,百姓就越难全部了解,人们对律师的依赖性越强。出于金钱、时间成本、各种风险考虑,能真正运用法律的来保护自己权益的的民众反而就越少。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累啊。好比用法律来追款,一诉、上诉要慢慢等,请律师、取证、调查要慢慢熬。律师们常说:“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意思是举证太难,谁会随时准备着与人打官司,事事保留证据呢?官司赢了对方还等着法院上门强制执行才付款,或者再来个“躲猫猫”,要是你追的金额只有几万块,中国原本警力就不足,能调配出几个人来负责你这事?所以还是孔子说得对,听讼的关键在于使国家“无讼”,这只能依靠道德教育才能实现。
当然,我们指出法律的不足,并非要否定国家的法制化方向,而是要说明法制与礼制不可偏废。
《论语》中的“礼”,不仅指社会道德规范,也包括了今天我们法律规定的某些内容。比如孝养父母,过去属于礼的范畴,今天写入法律了,缺少点人情味了,是不是就一定能杜绝不孝养父母的现象呢?看看报纸就有答案了。用法律规定的效果未必比用道德约束的效果好,但少了“有耻且格”的好处。
也许有人会叫嚣:“封建道德意识是压在人心上的大山,要打倒它!”可是细一想,教人为善怎么能算压制人性呢?难道允许“自由”杀人才有人性?那叫兽性!道德就是要约束恶人的兽性,使小人也容易管理。所以,有多重视法制,就需要有多重视道德,二者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
“道之以德”,道,导也,指社会宣传工具的舆论导向。象杰可逊脔童的案子,法院判决他无罪,全世界有几个人相信?可他就能拍拍屁股昂头走出法院。司法腐败要是没有道德的谴责,则社会公平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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